3月24日,教育部、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的各項收費應當由財會部門或專職會計人員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
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通知明確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置財會部門條件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實際發生的各類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通知明確資金籌集方面的“紅線”。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機構的各項收費應當由財會部門或專職會計人員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機構收取培訓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校外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機構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核準學員信息,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費、退費規則、退費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對涉及培訓退費的,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暢通退費流程,及時返還學員剩余培訓費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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